(2013)广汉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后财产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汉民初字第234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生。被告:谢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10日生。本院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后财产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天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郑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