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昆琴诉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昆琴,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张昆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国华,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刘云武,现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国营,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徐海洲,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昆琴与被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27日,我向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的城关镇信用社支付了我哥张锋在该社的贷款本息137064.2元,给自己带了了沉重的负担,前不久经咨询我不是贷款人和担保人,无义务偿还我哥哥的该笔贷款本息,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我支付的不当得利款。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起诉缺乏事实理由,因而不具备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昆琴的起诉。张昆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宗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