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浔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陈发平与苏伟杰、郑雪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雪霞;陈发平;苏伟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浔民初字第92号 原告陈发平,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桂平市。 被告苏伟杰,男,成年,汉族,住平南县。 被告郑雪霞,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发平与被告苏伟杰、郑雪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发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发平负担。 审判员 柒彩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红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