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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浔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陈发平与苏伟杰、郑雪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雪霞;陈发平;苏伟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浔民初字第92号 原告陈发平,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桂平市。 被告苏伟杰,男,成年,汉族,住平南县。 被告郑雪霞,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发平与被告苏伟杰、郑雪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发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发平负担。 审判员  柒彩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红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