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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民辖终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辖终字第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负责人曹雪梅,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负责人王世明,行长。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烟台支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商初字第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该案应依照该协议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不是被保险人监管的质物煤,而是被保险人因承担质物煤的监管责任而对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将保险标的物认为是监管质物原煤错误;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淄博分行)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其基于责任保险第三者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金,应认为是债权人代位权的具体应用,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查明,2008年10月30日,山东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向大地财险烟台支公司投保了资产监管责任险,第一受益人为工行淄博分行。现工行淄博分行以山东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怠于请求赔偿保险金为由,以大地财险烟台支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地财险烟台支公司赔偿保险金45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另查明,本院曾在审理与该案相关诉讼时作出的(2012)鲁商终字第171号生效民事判决中认定,山东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给工行淄博分行造成相应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一审法院对此未作审理,该判决亦未对此作出处理。再查明,2008年7月20日,山东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乙方)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动产质押质物监管责任险事宜签订《保险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保险人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保险人为山东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乙方指定其下属烟台支公司为出单公司,协议有效期自2008年7月20日至2009年7月20日。协议第八条约定争议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诉讼应在被告住所地进行”。本院认为,在本院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山东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给工行淄博分行造成损害且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对此作出处理,而山东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作为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大地财险烟台支公司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工行淄博分行作为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者直接向大地财险烟台支公司主张权利,实际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工行淄博分行并非涉案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涉案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大地财险烟台支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原审法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商初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代理审判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翎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