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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东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罗世秀与郑太超、汤润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秀,郑太超,汤润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111号原告罗世秀,女,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胡勇,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特别授权)。被告郑太超,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汤润忠,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原告罗世秀诉被告郑太超、汤润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本人医疗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世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世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罗世秀承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