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4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路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4726号原告路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3年12月31日以原、被告已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刘继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翠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