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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石某甲,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有一男孩石某乙。我与被告结婚后,感情一般,从2002年春节后,被告开始游手好闲经常夜不归宿,对我和孩子不闻不问,我只好回娘家居住和生活。时至今日,被告一直长期游荡在外,音信皆无。多年来,我为了孩子成长和家庭稳定,一直耐心等待,但也未能感化被告的铁石心肠。我与被告已经没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石某甲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石某乙。婚后因原告认为被告不务正业,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一般。被告石某甲自2003年3、4月份开始一直未在家中居住。2011年因被告母亲去世,被告曾回来几天,以后没有回家。以上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老魏庄子村村委会证明、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永济街派出所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不睦。被告石某甲长期不在家中居住,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石某甲下落不明,婚生子石某乙随原告杨某生活为宜。因被告没有到庭,财产问题无法查清,本案不予涉及。如有纠纷,双方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石某甲离婚;二、婚生子石某乙随原告杨某共同生活,被告石某甲自2014年1月起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每月月初5日内给付,至石杨年满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本民审 判 员  杨慧苑代理审判员  徐俊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金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