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二中民三破裁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天津宝硕门窗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宝硕门窗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二中民三破裁字第5-10号申请人天津宝硕门窗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与十一经路交口鼎泰大厦1113-1114室。代表人刘焱。本院在审理天津宝硕门窗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0)二中民��破裁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审查确认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申请人因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破产清算结果及破产费用支出情况,业经天津市津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提请本院终结天津宝硕门窗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天津宝硕门窗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相关清算结果及清算费用已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已审计完毕。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终结天津宝硕门窗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057.80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狄建庆审 判 员 李会芝代理审判员 崔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