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1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郭翕泽与张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翕泽,张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697号原告郭翕泽,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方,女,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经理。原告郭翕泽与被告张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翕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新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