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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邓雄,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唐杰,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3年12月31日,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胡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元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