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王龙龙与王铁良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龙,王铁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王龙龙,男,汉族,1988年4月28日出生,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阿庄镇丰邑村人,住绥德县崔家湾镇朱家寨村。法定代理人王桂萍,女,汉族,1963年9月12日生,系王龙龙之母。被执行人王铁良,男,汉族,1952年10月6日出生,系王龙龙之父。王龙龙与王铁良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的(2012)绥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王铁良每月给付原告王龙龙500元,由于被告王铁良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王龙龙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月至12月的生活费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行人王铁良在陕西绥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仙墕分理处有存款,本院依法划拨并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执行期限内的案件款6000元,故本案申请执行期限内的调解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绥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铁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文武代理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