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王伟杰、王汝明与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杰,王汝明,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031号原告王伟杰,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原告王汝明,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址。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辉,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徐伟。原告王伟杰、王汝明与被告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杰、王汝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辉及原告王汝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杰、王汝明诉称,2001年5月25日,我方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我方向被告购买位于白云区广花路东侧机场西远景村第二期用地又一居花园第13幢15层[自然层15]D号房(现地址为白云区机场西和顺南一街3号1504房),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我方收楼后一直居住使用至今,但被告一直未为我方办理房产证,经多次请求办证,被告均不予理睬。现被告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协助我方办理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和顺南一街3号1504房的房地产权证。被告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预购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东侧机场西远景村第二期用地又一居花园第13幢15层[自然层15]D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共114.53平方米,总金额为685731元;被告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等等。该合同于2001年5月30日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付清购房款685731元,并由被告出具等额购房款发票。2001年8月15日,被告通知原告收楼。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已按期收楼。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另查明,被告于2008年4月2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案房屋的现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路顺南一街3号1504房。根据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载明:白云区和顺南一街3,5,7,11,13号(白云区心谊路78-200双号(自编9-13栋))已核发权属证明书,登记单位名为被告。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地址证明、交付使用通知书、《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登记查册簿、复函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付清购房款,被告已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多年,但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该房屋的房产证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办证需要一定期限,该期限以十日为宜。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己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协助原告王伟杰、王汝明按国土房管部门关于办理房地产证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办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东侧机场路西远景村第二期用地又一居花园第13幢15层[自然层15]D号房(现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路顺南一街3号1504房)的房地产权证。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原告王伟杰、王汝明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月琴人民陪审员 陈碧溪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晓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