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岩民终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陈燕珍与邱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燕珍,邱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岩民终字第1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燕珍,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振辉,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上诉人陈燕珍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3)龙新民初字第72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邻居关系,双方均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8号嘉华大厦购房,双方的借贷关系也发生在新罗区。因此,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均具有管辖权。要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裁定该案由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在二审时提供的新证据,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上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上诉人2009年至今居住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南路8号嘉华大厦8A1室。该证明与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的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巷口街道塔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力相当,但相互矛盾,故对该两份证明本院均不予采信。上诉人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发生在新罗区,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也无法按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但原审认定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漳州市芗城区,并按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权证据不足。本案应根据被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权,被上诉人的户籍地为漳州市华安县高安镇平东村山口6号,因此,漳州市华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3)龙新民初字第7293-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志  炜代理审判员 童  寿  华代理审判员 邹  丽  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诗菁(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