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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江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易金美诉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金美,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397号原告:易金美。被告: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弢。本院在审理原告易金美诉被告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金美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金美撤回对被告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易金美负担。审判员 曾 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