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二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秦增石、孙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秦增石,孙爱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二初字第661号原告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炳珠。委托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增石,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被告孙爱华,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增石、孙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焦勇智审 判 员 张 志人民陪审员 张向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英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