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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峰与郭红、杨二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峰,郭红,杨二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271号原告:吴峰,男。委托代理人:张展,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红,男。被告:杨二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峰诉被告郭红,杨二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峰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红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峰提出对被告郭红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峰撤回对被告郭红的起诉。审判员  程家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