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蒋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1718号原告蒋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大桃路文村巷*号。被告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村第*村民组*号。现被关押在广东省佛山市**监狱*监区。2013年12月30日,原告蒋某(以下简称原告)就与被告蔡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应球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双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性格不合,加上被告几次犯罪被监禁,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同意与原告协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下半年相识后自由恋爱,2004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05年2月17日婚生女儿蔡璇。双方婚后��情一般,但2004年11月16日被告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05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05年11月22日被告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服刑期间减刑一年至2007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14日被告再次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几次犯罪入狱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另查,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无夫妻共同债务。庭审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蒋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二、婚生小孩蔡璇由原告蒋某抚养至成年,被告蔡某某出狱后(2016年1月1日起)每月承担小孩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实际支出凭证由原、被告各承担50%,在原告蒋某抚养小孩期间,被告蔡某某有探视的权利,探视时抚养方有予以协助的义务;三、其他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2010)云刑初字第204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因被告几次犯罪被监禁,现仍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监狱六监区服刑,双方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且就抚养小孩问题达成一致协议,鉴于被告系监禁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以判决形式结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蒋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二、婚生小孩蔡璇由原告蒋某抚养至成年,被告蔡呈祥出狱后(2016年1月1日起)每月承担小孩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实际支出凭证由原、被告各承担50%,在原告蒋某抚养小孩期间,被告蔡某某有探视的权利,探视时抚养方有予以协助的义务。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应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