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狮刑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狮刑初字第246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贵州省贵定县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刑诉(2013)2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尤鑫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2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C5WE**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石狮市凤里街道办事处东村居委会门口的桥头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室检测,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2.0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表,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室酒精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被告人罗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尤祖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镇中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