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1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81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79年5月4���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某某,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段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其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从被执行人段某某账户上扣回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碑民二初字第00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常庆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