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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执字第3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丁国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兵,戴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2013年月日核槁:2013年月日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执行局2013年月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3126号申请执行人丁国兵,1964年3月23日。被执行人戴茶龙。关于丁国兵与戴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白民初字第0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督促程序执行,并于2013年07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执行费22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杨益非执行。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汽车和商品房信息。电话联系申请人,其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杨益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