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如宝、朱永丰、张小兵、卞春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如宝,朱永丰,张小兵,卞春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1190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欣洲、周红斌,该公司职员。被告薛如宝,男,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朱永丰,男,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张小兵,男,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卞春暄,男,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如宝、朱永丰、张小兵、卞春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薛如宝、朱永丰、张小兵、卞春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如宝、朱永丰、张小兵、卞春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