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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与天津市盛德隆制衣有限公司,刁克明,刁克里,佟浩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天津市盛德隆制衣有限公司;刁克明;刁克理;佟浩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5号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华昌大街与新开路交口金康园**楼底商。代表人呼刚,行长。被告天津市盛德隆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花苑产业园区榕苑路****。法定代表人魏术军,董事长。被告刁克明,男,汉族。被告刁克理,男,汉族。被告佟浩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与被告天津市盛德隆制衣有限公司、刁克明、刁克理、佟浩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31510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市盛德隆制衣有限公司、刁克明、刁克理、佟浩建银行存款人民币131510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审 判 员  郭胜明代理审判员  杨学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靳一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