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相刑二初字第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周善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相刑二初字第021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无业。被告人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3)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涟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周某以虚假的女性身份“周倩”,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惠某并骗取信任后,以购买手机、弟弟读书等借口,先后从被害人惠某处骗取人民币5100元,并让被害人惠新某甲电话卡充值人民币300元、花人民币1320元为其QQ充值Q币,合计价值人民币6720元。后某告人周某谎称其父需手术费用4万元,并办理“周倩”的假身份证,以进一步骗取被害人惠某信任,后某被害人惠新某乙并报警而未得逞。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67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惠某的陈述,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手机充值记录,QQ充值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条,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欲骗取他人人民币4万元的事实,在量刑时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考虑;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4年3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施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