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法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145号被告人段小华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洪法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小华,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7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洪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12月3日经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洪检刑诉(201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小华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段小华在洪江市安江镇BR商务酒店305房间向吸毒人员向攀贩卖冰毒约0.2克,获毒资200元。随后被告人段小华又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向攀在其入住的该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2013年2月14日晚上,被告人段小华在洪江市安江镇BR商务酒店305房间向吸毒人员向攀贩卖冰毒约0.2克,获毒资200元。随后被告人段小华又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向攀在其入住的该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20l3年2月22日中午,被告人段小华在洪江市安江镇BR商务酒店305房间向吸毒人员向攀贩卖冰毒0.43克,获毒资300元。2013年2月24日,被告人段小华被洪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另查明:2012年8月7日,被告人段小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社区矫正机关洪江市司法局书面建议本院撤销罪犯段小华的缓刑。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裁定,一、撤销本院(2012)洪法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段小华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段小华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但本院在送达撤销缓刑裁定书后,洪江市司法行政机关未将罪犯段小华交付执行。被告人段小华因犯故意伤害罪以及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除被采取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外,未曾被羁押。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段小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向攀、向燕群、蒋丽芸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到案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现场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小华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销售的行为,以及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小华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小华向吸毒人员多次贩卖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段小华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段小华系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即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被告人段小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小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且与其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圣怀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人民陪审员 黄明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锡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