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立红与李光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红,李光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反诉被告)王立红,男,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景水、张学花,均系山东元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李光春,男,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剑,济南历城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立红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光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红于2013年1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李光春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红与反诉原告李光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立红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李光春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王立红负担,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李光春负担。审 判 长 陈世海人民陪审员 邢仁全人民陪审员 张明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