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一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谢路、薛士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谢路,薛士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0505号原告:李海军,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谢路,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薛士凯,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李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军与被告谢路、薛士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5909.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李海军自愿提供保证金36000元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路、薛士凯银行存款155909.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基奎人民陪审员 杨莉莉人民陪审员 李孝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史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