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耀民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王新民等四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确认决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宋某甲;王某乙;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确 认 决 定 书 (2014)耀民确字第00001号 申请人王某甲,男,汉族,1936年2月5日生,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系受害者王某丙之父。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 申请人宋某甲,女,系受害者王某丙之妻。 申请人王某乙,男,系受害者王某丙之子。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系宋某甲公公、王某乙之祖父。 申请人宋某乙,男。陕B10949中型货车车主。 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甲、宋某甲、王某乙、宋某乙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永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某甲、宋某甲、王某乙、宋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12月23日经铜川市耀州区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宋某乙赔偿王某丙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王某乙、王某甲、宋某甲的生活费及陕BC8370普通二轮摩托车修理费共计人民币235000元,扣除宋某乙先行支付的22200元,实际应再赔偿人民币为212800元。作为宋某乙给予受害者亲属所有赔偿项目的一次性终结赔偿。 二、陕B10949中型自卸货车修理费由宋某乙自行承担。 三、上列协议经司法确认后由宋某乙先行向王某甲、宋某甲、王某乙支付人民币50000元整,除保险公司交强险应赔付的110000元外,剩余赔偿款52800元于2014年1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交强险应赔付的1100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理赔后付清。 四、本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对本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事项的终结性处理。此后受害者亲属保证不再以该同一事由向宋某乙提出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五、双方当事人自愿按本协议约定执行,永不反悔。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永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