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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乔维诉被告林庆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乔维,林庆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20号原告:陈乔维,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伟涛,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庆龄,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乔维诉被告林庆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乔维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乔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乔维撤回起诉。诉讼费5775元减半收取2877.5元由原告陈乔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星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