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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番法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石壁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石壁街道办事处,郭宝成,吴梅芬,郭敏婷,郭敏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行初字第165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郭建湛。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负责人郭建湛。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炫光,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覃飞鹏,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石壁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吴惠垣。委托代理人高建鹏,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志辉,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郭宝成,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吴梅芬,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郭敏婷,女,200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郭敏意,女,200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郭敏婷、郭敏意的法定代理人郭宝成、吴梅芬,系郭敏婷、郭敏意的父母,基本情况同上。四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双,广东敏锐律师事务律师。四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嘉欣,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石壁街道办事处、第三人郭宝成、吴梅芬、郭敏婷、郭敏意股权和村民福利待遇分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自愿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审 判 长  简碧华人民陪审员  何玉玲人民陪审员  黄苑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颖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