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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吴祝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祝英,黄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吴祝英,村民。被执行人黄承飞,驾驶员。申请执行人吴祝英与被执行人黄承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0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询了金融、车辆、房产等机构,未发现财产线索,通知申请人执行听证亦未到庭,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参加听证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33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王秀丽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