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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执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州宏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省路桥建设工程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宏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河北省路桥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1550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宏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时代广场B座915室。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省路桥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天鹅西路338号6层。法定代表人高守恩,该公司经理。徐州宏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省路桥建设工程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云商初字第0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到庭,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随即提出终结执行申请。3、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主动提出终结执行申请,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1)云商初字第00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祖庆锋执 行 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博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