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江民小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小字第2号原告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10号名士公馆5幢附1号。法定代表人杨选兰,系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洪杰,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燕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勤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向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