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临民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民初字第3476号原告:陈某。被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孙国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冯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玲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