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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民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民初字第3476号原告:陈某。被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孙国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冯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玲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