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法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聂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法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东安县人,职工。因本案于2011年3月8日被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东检刑诉(201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张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承善、人民陪审员蒋娟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唐国红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明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2010年9月13日下午6时许,吸毒人员唐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聂某,向其购买毒品。被告人聂某在东安县开发区休闲居宾馆内向他人购得两小包冰毒及4粒麻古后,乘坐的士到东安县白牙市镇火车站对面的惠民网吧,与吸毒人员唐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经现场称量,被告人聂某贩卖的4粒麻古重量为0.41克、两包冰毒重量为0.37克。被告人聂某被抓获后,于2010年9月13日晚10时许,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李章军,具有立功表现。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和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书证:东安县公安局扣押毒品(冰毒两小袋共0.4克、麻古4粒共0.4克)收据,被告人聂某户籍证明,东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于2013年6月8日出具的关于聂某有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由被告人聂某检举揭发的李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判刑的(2010)东法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唐某某、袁某某、陈某某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东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缴获的聂某向吸毒人员唐某某贩卖的毒品进行现场称量记录及称量过程照片;检验意见:永州市公安局刑科所对缴获的冰毒、麻古作出的永公(刑)检(理)字(2010)133号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有立功表现,并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聂某持本判决书到湖南省东安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王承善人民陪审员 蒋娟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国红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