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施武赞、施桂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施武赞,施桂香,杨海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西大街198号。组织机构代码:84470298-5。法定代表人:张一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武赞。被告:施桂香。被告:杨海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被告施武赞、施桂香、杨海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