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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竹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诉冯帮军、张菊红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冯帮军,张菊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保字第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回澜大道147号。法定代表人袁连春,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斌,男,43岁,汉族,系原告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静安,男,44岁,汉族,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冯帮军,男,44岁,汉族。被告张菊红,女,43岁,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诉被告冯帮军、张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冯帮军所有的川Fxxx**号小型轿车一部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现原告自愿撤回该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冯帮军所有车辆川Fxxx**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