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芙蓉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艮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艮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904号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维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美劲,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艮欢,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艮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在一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清偿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艮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晔代理审判员 白一帆人民陪审员 汤雪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婉玲袁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