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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法民初字第04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梁剑与姚娜、谢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剑,姚娜,谢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4002号原告梁剑。委托代理人余XX,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昌勇。被告姚娜。被告谢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剑与被告姚娜、谢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剑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梁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原告梁剑已预交6900元),由原告梁剑负担。审判员  易曙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国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