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扶民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1312号原告李某。被告赵某某。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同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吴剑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