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1312号原告李某。被告赵某某。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同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吴剑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