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一初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1244号原告王某甲,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耿镇虎家村三组。被告王某乙,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耿镇虎家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车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