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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一初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1244号原告王某甲,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耿镇虎家村三组。被告王某乙,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耿镇虎家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车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