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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洪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赵某红与彭某为不当得利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红,彭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250号原告赵某红,男,汉族,射洪县居民。被告彭某,男,汉族,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红与被告彭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红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红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赵某红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三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田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