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砀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砀刑初字第0000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乳名三高,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2010年8月10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抓获。2010年8月26日因患弥漫性肝病、慢性肝炎、脾大不适宜继续关押被砀山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13)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耀南、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10月间,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先后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每市斤三元的价格收购唐某乙、唐某丙等人盗窃的狗17条,经评估价值17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唐某丙、唐某乙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示,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常敬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旭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