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何寅与岳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寅,岳阳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何 寅 与 岳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医 疗 损 害 责 任 纠 纷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1338号申请人何寅,男,201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法定代理人何平,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系申请人何寅父亲。法定代理人荣梅,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系申请人何寅母亲。申请人岳阳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喻新亚,院长。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何寅、岳阳县人民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寅因外伤致右肘关节疼痛,活动受限,于2012年9月27日在岳阳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右肘关节脱位,肱骨小头骨骺分离,行手法复位,后到上级医院就诊,认为需手术治疗,但已错过最佳手术期。此后申请人何寅多次到浏阳社港医院手法复位治疗。为此申请人何寅与岳阳县人民医院发生争议。2013年12月27日,经岳阳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就争议达成了一致意见。2013年12月31日,双方申请本院确认如下调解协议:一、何寅放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其他争议解决途径,双方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二、由岳阳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何寅及其法定代理人何平、荣梅全部费用45000元(该款已支付);此后何寅右手肘关节的任何问题与岳阳县人民医院无关。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