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新城子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县新城子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永昌县新城子中学。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新城子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的(2009)金中民一终字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永昌县新城子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07117.84元。被执行人永昌县新城子中学在限期内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宏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世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