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杨志长与蒲艾、周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长,蒲艾,周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11号原告杨志长,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清风,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培军,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艾,女,1966年4月3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周天,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长与被告蒲艾、周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志长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跃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