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商终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启东市好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茂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启东市好多建材有限公司,秦茂忠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商终字第0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好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委托代理人王运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茂忠。上诉人启东市好多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茂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商初字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启东市好多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启东市好多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1464元,由上诉人启东市好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玮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蔡荣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孔令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