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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第12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谢绿夏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保税区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绿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保税区支行

案由

借记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第12053号原告谢绿夏,女,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简笑若,男,汉族,1984年11月6日出生。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保税区支行。法定代表人骆利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绿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撤诉,本院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欧涯涯(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