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18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一案中,双方因原是夫妻关系,已自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碑民一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常庆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