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河县。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河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楚中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