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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丰双、赵汉强与山西省陶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逊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丰双,赵汉强,山西省陶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逊其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赵丰双,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平乡县人。申请人赵汉强,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平乡县人。被申请人山西省陶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逊其,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陈逊其,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平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陈逊其名下的奥迪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CR86**)、日产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CK56**)查封。现因被申请人陈逊其不服该裁定,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车牌号为晋CK56**日产骊威轿车所有权系案外人陈书怀的,法院查封该车明显违法。经本院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晋CK56**机动车行驶证,证明晋CK56**日产骊威轿车所有人为陈书怀。因此本院在本案中裁定查封该车确属不当,原裁定主文应当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4)平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中主文部分变更为:将被申请人陈逊其名下的奥迪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CR86**)予以查封。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红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